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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交通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4 05:20:0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 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确保安全、规范 有序、畅通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校园道路规 划、建设、管理、决策和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通过多途径宣传交通安全知 识,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 务、协助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违法、 违规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的管理。


第三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保卫处、后勤保障中心等单位应当依 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 管理,保证校园道路设施完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清晰、 醒目、准确,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 损坏和改变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未经批准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得 擅自在路面上涂划任何标记。

第八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由保卫处统一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拆除道路停车泊 位,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 车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或从 事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影响通 行的障碍物或构筑物。

如因施工作业、文体活动等事由需封闭、占用道路的, 应提前 3-5 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批 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相关作业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现场公 示、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 物。

保卫处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影响最小 化的原则。遇有交通堵塞或其它紧急情况时,保卫处可以要 求暂时停止相关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 处可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驶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证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依法依规进

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长沙市的相关规定,自行车 等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 车的安全标准并保持完好,否则不得在校园通行。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运输危险品进出校园 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禁止各类履带式或齿轮式的机动车、非机动 车(含生产实习工具车辆)在校园硬化道路上通行,此类车 辆需用专用运载车辆运输通行。

第十六条 学校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整理清查 校园内僵尸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由交警部门处置。


第五章 校园中心区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中心区实行智能门禁和外来机动车停车 收费管理,所有机动车需获得车辆注册授权或通过预约来访 系统授权后方能进出校园中心区,并按《湖南农业大学机动 车停车收费管理细则(试行)》(附件 1)执行。

特殊情况下,允许教职工本人凭教工卡或出示智慧湘农 APP 乘坐网约车进入校园中心区。

第十八条 校园中心区设置八个进出通道:东门(朴诚 路东进出口),东南门(丹桂路东进出口)、南门(致远路 南进出口)、西门(农四路入口、农三路出口)、北门(农 大路进出口)为车辆和人员进出通道。其中东门、东南门和 南门机动车道仅对教职工开放,禁止外来机动车通行;在红


旗市场、逸苑路南路口、神农路东路口设置人行通道,仅供

校内人员通行。

第十九条 行人(师生及校内工作人员)可通过智能门 禁人脸识别系统刷脸或刷卡(校园卡)进出校园中心区;临 时来访人员须在门岗完成信息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中 心区;快递、外卖送餐人员禁止进入校园中心区(按照保卫处 及后勤保障中心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配送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需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出校园中 心区,并按《湖南农业大学校园中心区电动自行车进出管理 细则(试行)》(附件 2)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带顶灯的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 无牌无证车辆、摩托车(警用或残疾人自用除外)、超标电 动车、无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中心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一车一杆依次 通过,不得跟车过道闸;非机动车应通过智能门禁非机动车 道进出校园,禁止从机动车道进出。

机动车道闸不抬杆,或智能门禁人脸识别系统无法识别 的,应与门岗执勤人员及时联系,不得强行冲岗。

第二十三条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施工车辆、载重车 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须由校内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 保卫处审批授权和门岗执勤人员验证检查后方可入校,并按 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靠。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 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靠右行驶,


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右侧通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 相关规定,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主动避让行人, 文明驾驶,不得在禁行区域行驶;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 任务时,车辆的行驶路线须服从保卫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圆形转盘、弯道和 减速带等处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观察后再通行;车辆行经 人行横道时,须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须停车 让行;在支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 车;转弯车辆应提前打转向灯,并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严禁无 证驾车,超载行驶,逆向行驶;严禁在校园试驾、鸣笛、开 远光灯。

第二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出校园智能门禁 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在校内行驶时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

 30 公里,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园区实施车辆限时限行,每日 11 时至 14  30 分、17 时至 19  30 分、23 时至次日 8 时禁止车辆 进出(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除外)。

第三十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 侧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走人行横道, 不得随意穿行。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不得在道路上溜冰、 滑滑板、骑平衡车、踢球、打球、打闹或玩耍,不得跨越、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 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应由监护人带领


或看管。


第七章 停车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机动车在无停车标识、标线的区域停 放。机动车不得跨线占用两车位停车;在设有临时停车区间 标识牌的路段,机动车可在标识牌所在道路一侧临时停放, 禁止逆向停放和超时限停放。

第三十二条 停车时驾驶员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 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并在显著位置留下联系方式,以便紧急 情况下通知车主移车。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整 齐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建筑物内共用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 楼入户、飞线充电”。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 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 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 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 场秩序维护,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的,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 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与证据固化, 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可处以张贴违章 提示、警告、通报批评、锁车、联系交警拖车、扣违规人所 在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八条的,进行警告, 责成其尽快恢复原状。如致使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 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对申请单位处以 警告并责令申请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或活动、恢复原状并 作出书面说明,记录在案并批复后方可继续。致使人员、车 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失的,申请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并扣违规人所在 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 0.1 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可暂扣 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造成损失的应由车主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采取强 行冲岗、堵门或其他不文明行为阻碍交通的,对其进行警告, 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对其车辆采取锁车、 拖车等措施,及时恢复交通;如造成设施损坏须依价赔偿; 若构成违法行为的,保留违法证据,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三十条

的,处以通报批评,并扣违规人所在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   0.1 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以通报批 评,并扣违规人所在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 0.5 分,情节 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超过限定时速 20%~50%的,处以警告处理;超过限定时速 50%~100%的, 校内车辆处以警告、通报处理,并扣违规人所在单位平安建 设年度考评分 0.1 分,校外来访车辆列入黑名单,三个月内 不得再次预约入校;超过限定时速 100%的,校内车辆通报批 评,并扣违规人所在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 0.2 分,校外 来访车辆驱逐出校,一年内不得再次预约入校。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违规停放机动车 的,张贴违章提示、锁车和通报批评,并扣车主单位平安建 设年度考评分 0.1 /次,必要时将对违停车辆采取移车或拖 车处理,因移车或拖车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违规停放非机 动车或违规充电的,张贴违章提示、锁车和通报批评,并扣 车主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 0.1 /次。必要时对违规车辆 采取移车或拖车处理,因移车或拖车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 失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八条 对一年内违反本规定 3 次(含 3 次)以上 的车主(教职工),对其本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一个 月校内免费停车资格。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 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11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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