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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1 08:28: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湖南农业大学章程》、《湖南农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包括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教学基地、企业和驻校单位等)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委书记、校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批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一次;

(五)每年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安全工作一次;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督促各单位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和联系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每学期至少带队检查安全工作一次。

  第十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火灾处置预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五)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指导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受理校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审查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九)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下列单位还应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单位:

1.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查收违规大功率电器;

2.保持宿舍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加强对学生园区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疏散学生;

4.每月对学生园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二)物业管理单位:

1.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

2.定期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进行检测和维护;

3.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4.每月对辖区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三)实验室管理单位:

1.加强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2.定期对实验室的钢瓶、烘烤箱、压力容器、大功率电器等设备进行检测;

3.严格落实实验室操作规程,规范实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4.规范危险化学药品的购买、使用、管理及废弃物回收和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场所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和设施,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安排落实(凡经营承包与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驻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自费购置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下列场所(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报告厅、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展览馆;

(三)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中央空调等系统;

(五)实验室、财务室、资料室、计算机房、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配电房、技防监控中心;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文物保护单位;

(七)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场所;

(八)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房屋改造装修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经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等活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放鞭炮、烧纸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各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查清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共同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监管、维护: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备状况进行检查;

(二)学校消防器材、设施,属于老化、过期导致失效的,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更换和维修;属于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各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等。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食堂(厨房)烟道、实验室排风管道等定期清理情况;

(八)教职员工、重要工作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等。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在岗情况等。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以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落实整改的期限、部门、人员和资金等。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网络机房、实验室等管理单位应对进入机房、实验室等场所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验室、机房值班和及食堂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生物、化学、剧毒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物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综治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将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将根据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上述行为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灭火器、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保卫处负责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4日起实施。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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