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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10/06/09 04:24:26   来源: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国家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的,要负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公民明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1.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或者非法使用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的,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重大贡献"指:

   1.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2.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3.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4.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5.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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